台灣: NGO籲-電子菸同時也要納入「菸害防制法」控管!政府盡速依FCTC修訂「菸害防制法」《董氏基金會》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董氏基金會表示,當衛生部門自滿於成人及青少年吸菸率都下降之際,民間團體實在憂心忡忡,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的資料顯示(附件一),102年的完稅紙菸銷售量比101年增加了5千6百萬包,加上免稅菸的增加與菸商號稱的走私菸越來越多,台灣菸品消費量一年增加數千萬包甚至上億包,政府怎能繼續自欺欺人,堅持不依照國際公約修訂菸害防制法,又僅訂出「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從35%提高到50%」的低目標?

臺灣「菸害防制法」自民國96年通過、98年開始執行,歷經8年,早已不敷現實需求。為了國民健康,行政院應有擔當,衛生福利部更不該持續規避責任,應依照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規範,儘速全面修訂「菸害防制法」。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指出,國健署表示電子菸可在專業藥師指示下使用,是錯誤的說法!英、美等國可以買賣合乎法律規定的尼古丁液匣,所以才會有專業藥師指示下使用的問題,而目前台灣所有的電子菸都是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依藥事法第22條第一項之規定,全屬禁藥,根本不可使用。而目前台灣的情況是:電子菸品無視政府禁令四處販賣,民眾更不斷向民間團體投訴與求助,充分反映出現行藥事法難以管理電子菸,事實上,電子菸應當同步也要納入「菸害防制法」管理!

姚思遠執行長指出,國民健康署「堅決反對將電子菸納入菸害防制法」的立場實在難以理解。難道電子菸納入菸害防制法管理,藥事法就不能管了嗎?如果政府真的為了人民健康要禁絕電子菸,含有尼古丁的電子菸就會被列為禁藥,其生產、製造、銷售部分,也就當然可以依藥事法取締處罰,而不論是否為禁藥,若有廣告、促銷、或在禁菸場所使用電子菸之情事,則可依菸害防制法管理,就如同私劣菸之產製銷售本即可依「菸酒管理法」管制,而私劣菸之廣告、促銷及不當使用,仍應依「菸害防制法」管理處罰,兩者互不牴觸,其理至明。事實上政府只要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將菸品的定義修正為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含尼古丁物質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但專供醫療用途之含尼古丁藥物,不在此限。」就可以將電子菸納入菸害防制法管制,不但可導正電子菸商企圖誤導建立的「電子菸不是菸」、「電子菸無害」、「電子菸幫助戒菸」等錯誤觀念,更可以明確規範:1.禁止廣告促銷。2. 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食。3.禁止網路販售。5.須遵守菸品包裝警示規定。6.取得與吸食有年齡限制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秘書長黃嵩立進一步指出,WHO於去年10月在第六屆FCTC締約方會議(COP6)提出一份「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報告,強調:1.電子菸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2.尚無實證電子菸能有效幫助戒菸;3.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而WHO調查目前各國管制情形:有22個國家將電子菸視為菸品管制、有13個國家禁止銷售含尼古丁的電子菸(但仍透過非法貿易和跨境銷售取得)。WHO 提醒電子菸的流行,可能對非吸菸者,尤其是青少年可能產生「門户效應」,意即1.兒童及平常不吸菸者可能透過電子菸開始使用尼古丁;2.一旦透過電子菸導致尼古丁成瘾,兒童可能轉向吸食紙菸

亞太地區拒菸協會榮譽秘書長、美國杜蘭大學教授陳紫郎表示,2009年台灣實施菸品容器印製35%面積警示圖文政策時,全球只有30多個國家執行,現在全球已有77個國家執行,泰國警示圖文面積85%、澳洲為82.5%(一面90%、一面75%)、烏拉圭80%,目前各國無不朝向「警示圖文面積80%以上且採取素面包裝」的目標努力。而自稱菸害防制績效良好的臺灣,竟對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全球排名倒數第三不以為意,到現在還只是慢吞吞提出警示圖文只要50%就好?主管機關的菸害防制決心,確實令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