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 《慈善法》應與國際《公約》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一致 《中國控制吸煙協會》
1月18日,中國控制吸煙協會召開專家媒體座談會,邀請控煙、法學、經濟等方面的知名專家就全國人大於1月13日在其網站上公佈,並面向公眾徵求意見的《慈善法(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二審稿》)進行討論。
與會專家和媒體就《草案》的有關條款進行了認真的討論,一致認為二審稿與一審稿相比,對於煙草捐贈的規定並沒有實質性變化,仍然允許煙草企業進行捐贈、贊助,煙草企業捐贈時可以享有稅收優惠、政府表彰、宣傳等,以及冠名活動等政策,這明顯與《公約》相悖,將會引起國際方面的質疑,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也與國家現存有關法律規定不一致,易造成有法不依、執法混亂的局面。
與會代表強烈建議:
一、建議《慈善法》應增加“禁止煙草業對一切組織、個人、活動進行捐贈和贊助”的條款。
理由:煙草是危害公眾健康並導致多種疾病的重要因素,為此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通過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第13條明確規定:“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並明確規定:“煙草贊助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間接地推銷煙草製品或促進煙草使用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公約》笫5.3條實施準則還規定:“締約方不應允許任何政府分支機搆,或公立部門,接受來自煙草業或那些促進其利益者的對政治、社會、財政、教育、社區或其它類的捐助,……”“像對待其他煙草業一樣對待國有煙草業”。
2005年我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公約》並於2006年1月9日在我國正式生效。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們應該遵守承諾。我國在制訂國內法時應充分考慮同《公約》相一致。如允許煙草企業捐贈、贊助,則與《公約》相悖,將會引起國際方面的質疑,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
二、如無法增加“全面禁止煙草企業捐贈和贊助”的條款,我們建議在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增加:“禁止煙草企業對捐贈的單位和專案予以冠名”,並對三十七條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或者對第八十六條“經受益人同意,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專案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准的,從其規定。”條款,增加“煙草企業除外。”
理由一:《草案》如允許煙草捐贈冠名,則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矛盾。一是與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4月剛剛修訂頒佈的《廣告法》相矛盾。《廣告法》第22條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如果按《慈善法》捐贈贊助、可以冠名、表彰、宣傳,顯然與《廣告法》不一致,必然會造成部門執法混亂。二是與《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相矛盾。其第8條規定“禁止煙草業在各類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中,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佈帶有冠名、冠杯內容的賽事、演出等廣告”。
理由二:我國政府早已經在實踐中把煙草業冠名紀念等視為廣告行銷活動予以禁止。《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禁止在各類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中,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佈帶有冠名、冠杯內容的賽事、演出等廣告”。2012年,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等8部委組成的控煙履約小組發佈的《中國煙草控制規劃(2012-2015)》中明確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企業冠名贊助活動”。2014年,教育部也發文要求嚴禁煙草品牌冠名中小學、幼稚園。
理由三:近年來我國煙草廣告受到嚴格禁止後,煙草業千方百計借捐贈、贊助冠名活動達到推銷煙草製品的目的。如冠名煙草企業名稱的希望小學、獎學金、評選活動等層出不窮。因此《慈善法》必須對捐贈者冠名、減稅、表彰、紀念、宣傳等優惠政策中將煙草等健康危害性企業排除在外。
此必須對煙草這種危害性產品區別對待,禁止煙草企業在慈善活動中的冠名和紀念行為。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梁曉峰研究員表示:2016年1月9日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經全國人大批准在中國生效,現在已經整十年。
儘管我們做了許多努力,在宣傳教育、減少二手煙暴露、戒煙幫助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我們不得不面對一個現實,那就是:2015年中國15歲以上成人吸煙率為27.7%,與五年前相比沒有明顯變化,吸煙者增長1500萬,吸煙者每日平均吸煙量增加1支。2014年《中國青少年煙草調查》顯示,有940萬初中學生(19.9%)嘗試使用過煙草製品,其中三分之一已經成為現在煙草使用者。中國的控煙形勢是嚴峻的。
煙草使用與多種慢性疾病相關,目前我國每年歸因於煙草的死亡已超過100萬,想要實現健康中國的目標,控煙履約勢在必行,而且亟待加快步伐。
根據《公約》13條要求,各締約國應該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2015年9月1日新修改的《廣告法》正式開始實施,全面禁止了所有的煙草廣告,但沒有提及贊助。目前正值《慈善法》審議的契機,希望有關部門能切實考慮人民健康和國家履約需求,全面禁止煙草贊助。
我注意到目前的《慈善法》二審徵求意見稿中,第37條第二款已經對禁止宣傳煙草贊助有所考慮,說明相關的立法部門已經對控煙工作有所考慮。但根據目前的徵求意見稿,還沒有規定具體罰則,當前法條的操作性還不夠好。希望能在後續的修訂過程中予以考慮。
能一步到位全面禁止煙草贊助最好,如果這次立法做不到,那希望完善37條第二款的相關內容,不允許煙草企業冠名、不對其表彰,並明確罰則。
中國控制吸煙協會原常務副會長、高級顧問許桂華教授指出:《慈善法》的頒發對激發社會發揚扶貧濟困、救助突發事件、促進社會文明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產生深遠影響。但《慈善法》中沒有明確禁止煙草捐贈和贊助,對捐贈者可以通過電影、電視等媒體予以報導;可以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獲得政府表彰;可以冠名紀念等優惠條款。上述鼓勵條款,如不將煙草業排除在外,有悖《公約》要求,並且和國內的現行《廣告法》、《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捐贈贊助相矛盾,並且暴露出我國法律缺乏嚴肅性和連貫性,法律的缺陷和法律相互的矛盾,將會給煙草業以捐贈贊助之名,行做煙草廣告和推銷煙草製品之實留下空間,必將造成有法難依和執法混亂,也將對控煙帶來災難性影響。據協會於2014年、2015年兩次對煙草業捐贈活動為其100天的不完全監測調查結果顯示:2014年發現77起捐贈活動,2015年發現89起。其中扶貧助困救災2015年較2014年上升了23%。捐資助學2015年較2014年增長了155%。尤其是在捐資助學中,煙草企業要求受助學校冠名,資助的獎學金冠名,開展的比賽活動冠名。由此不難看出,煙草企業是借捐贈贊助之名,行推銷煙草製品、提高其社會形象之實,拉近與青少年的感情,削減對煙草危害的認知。因此,強烈呼籲《慈善法》中禁止煙草廣告捐贈和贊助。或者如允許煙草企業捐贈贊助,但是明確禁止其宣傳、被表彰和進行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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