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 中國煙草首次被罰並遭摘牌 專家籲全面禁煙草廣告 《法制網》

修改廣告法引起廣泛關注,在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呼聲日趨高漲的當下,“中國煙草”第一次被處罰並且從北京西站廣場上“摘牌”,無疑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然而,《廣告法》給終端行銷留口子一事完全在煙草企業計畫當中,應當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這是記者今天(12日)從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聯合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在北京召開的“煙草廣告‘禁’還是‘限’”媒體資訊交流會上瞭解到的。

  或致煙草終端銷售廣告氾濫

  與會專家提出,煙草業已經意識到,隨著我國控煙形勢日益嚴峻,可供捲煙品牌宣傳的管道將越來越窄,終端在供應鏈中的特殊位置,對其未來行業的生存具有重要作用。終端將會成為他們未來展示產品、培育品牌的主陣地。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王克安主任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廣告法》二審草案中增加對煙草廣告限制條款,但是對煙草廣告、促銷、贊助的禁止仍不徹底;《廣告法》“修改說明”中稱,煙草專賣點可以在店堂內發佈煙草廣告。這就給煙草商留下了諸多廣告、行銷空間,可能使煙草終端銷售廣告氾濫。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李彤指出,《廣告法》禁止戶外和互聯網煙草廣告,卻給煙草零售終端——分佈在超市、雜貨店的煙草專賣點的煙草廣告、促銷留下口子,這個口子一開,煙草廣告和促銷將不受到嚴格禁止,而是另闢蹊徑,愈加氾濫。

  李彤稱,《廣告法》嚴格設置的煙草廣告“堤壩”,將被專賣點氾濫的煙草廣告洪流沖決。一旦《廣告法》默許在終端行銷做煙草廣告,那麼煙草廣告不是受到嚴格禁止,而是另闢蹊徑,愈加氾濫;無處不在的煙草廣告必將繼續影響未成年人對煙草的態度;煙草廣告執法勢必成為一大難題,有法難執勢必讓煙草廣告更加倡狂。

  打“擦邊球”發佈變相煙草廣告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宜群認為,如果仍把煙草廣告的主體限定在“煙草生產者或銷售者”,那麼意味著煙草商就可以利用其他主體發佈煙草廣告以逃避監管。

  在吳宜群看來,實踐中存在煙草經營者投資或與他人合資設立諸如實業公司、經貿公司、文化傳播公司等非煙草經營企業,開展多元化經營的情況。由於我國法律沒有禁止煙草企業開展多元化經營,因此非煙草經營企業對非煙草製品進行廣告宣傳是這些企業的法定權利。煙草經營者不得利用這個便利條件,打“擦邊球”,發佈變相煙草廣告。

  “在對非煙草製品進行廣告宣傳時,要把握以下界限:在其廣告宣傳中,不得出現與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相同、近似的畫面、用語,或者與煙草製品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文字圖形;在其廣告宣傳中,不得出現與煙草製品有關的表示;非煙草經營企業其他商品、服務的商標已經註冊,對於非煙草製品必須有實質性的生產經營行為”。吳宜群說。

  過高公益成本阻礙民間控煙

  控煙志願者田桂峰以個人名義對兩起具有典型意義的煙草廣告進行了舉報,分別是:對北京南苑機場煙草銷售點煙草廣告的舉報以及對北京西站廣場商店“中國煙草”裝潢廣告的舉報。

  田桂峰介紹說,這是我國第一次有人以“中國煙草”招牌是廣告為由提出舉報,也是“中國煙草”招牌第一次被認定為廣告,更是“中國煙草”的看板第一次因為處罰而被拆除。“希望行銷死亡的‘中國煙草’及其招牌,從公眾視野中消失”。田桂峰表示。

  田桂峰同時提出,這兩起舉報,是為了檢驗煙草廣告的監管,因為它恰恰能夠反映出我國現行煙草廣告立法和執法過程中的問題與不足。比如北京南苑機場煙草銷售點的煙草廣告,如果未來的《廣告法》明確允許終端銷售煙草廣告,那麼想要查處就不那麼容易了。

  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宇表示,若民間對煙草廣告的監督和投訴都需要經過覆議、資訊公開申請才能引起重視進而得到處理,那麼過高的公益成本,必會阻礙民間參與控煙的熱情。在控煙執法動力缺乏的情況下,若《廣告法》又給煙草廣告留了那麼多口子,實在讓人為將來的執法深深擔憂。